发布时间:2011年05月23日 点击率:2050次 共有0条评论
晚报讯 驾校教练王某为清偿个人债务,一年时间里将三十多名学员交纳的培训费占为己有,同时还以各种私人名义向学员借钱,共计人民币18.8万余元。近日,徐汇法院对王某作出一审宣判,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;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
现年35岁的王某自2004年起从事驾校培训工作。 2006年8月,王某与本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签订协议,由王某以驾校名义对外招收学员,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。
据王某称,当时他与另一合伙人张某一同与驾校签订合同,由他负责轿车,张某出资购买教练车。 2008年年中,张某向王某提出分担部分购车款的要求,而王某本人也一直有出资入伙的想法,便答应了张某的请求。然而,手头并不宽裕的王某对10万元的出资款其实根本力不从心,于是想到了暂扣学员培训费凑钱的方法,同时又向同事借了3万元。
按驾校正常的流程,学员先通过体检再向驾校交纳培训费,驾校在收到学费后才会为学员注册并安排后续的培训和考试。为防止私吞学费的事被学员发现,王某自行安排学员在自己的车上练习,并以驾校学员多、考试安排不过来等理由搪塞。
“实际上我是想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,把后面收的培训费充到前面交费的学员那里,帮他们完成注册,但欠下的钱和收到的费用差距太大了,我只好继续骗下去。 ”王某到案后交代。在此后将近一年的时间里,王某采用上述方法,从36名学员处骗得驾校培训费15.3万余元。
经查,2008年8月王某还以购车为名向学员曹某借款2万元,不久后又以支付旅游费等为幌子向陈某、丰某借款1.5万元。 2010年12月,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收取培训费或借款等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8.8万余元,构成诈骗罪。